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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 被   告 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維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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