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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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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匯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麗地毯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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