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匯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溢麗地毯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
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