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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扣除原 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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