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清利
上列原告與
被告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扣除原
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