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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香港商‧光通網路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諾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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