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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朱沛幗 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律師 被   告 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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