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朱沛幗
訴訟
代理人 鄭博仁
律師
被 告 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開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