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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李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被   告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 叁元【計算式:8 萬5000元×4 又4/30+1萬5000元×101 (原告 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之65歲止, 尚有8 年又5 月)=186 萬6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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