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李秀慧
訴訟
代理人 李志仁
被 告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
叁元【計算式:8 萬5000元×4 又4/30+1萬5000元×101 (原告
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之65歲止,
尚有8 年又5 月)=186 萬6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