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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用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寵愛珊瑚珠寶批發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本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 ,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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