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寵愛珊瑚珠寶批發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本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本件
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
,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