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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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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廖月鳳       唐建民       伸大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鄒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1,455,496元(計算式:《144 +8 +67.5+9.68+90+106 +100 +19.8+18+50+66.9》×44,2 00元+1,404,800 元=31,455,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88,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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