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廖月鳳
唐建民
伸大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
代理人 鄒富美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1,455,496元(計算式:《144 +8
+67.5+9.68+90+106 +100 +19.8+18+50+66.9》×44,2
00元+1,404,800 元=31,455,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88,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