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庭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8,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