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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廖坤首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亨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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