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廖坤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潔亨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