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黃文松
訴訟
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璟工程有限公司、徐建華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20,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