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郭呂偉菁即呂偉菁
訴訟
代理人 陰正邦
律師
被 告 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上列
當事人間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