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維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慰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 伍佰元,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