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馬俊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偉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參拾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
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