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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馬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參拾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 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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