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855 元【計算式:14934.7 歐元 ×42.04 (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 現金賣出匯率)=627,8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陸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