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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洪尚遵       郭佳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曾憶茹       合億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萬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物之瑕疵擔保或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曾憶茹賠償損害部分,依原告所提民事 追加原告暨變更聲明狀第1 項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 萬2,519 元。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合億 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給付105 萬2,519 元部分,因原告已於變更後 訴之聲明第3 項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而不必另徵收裁判費。至 原告於變更後訴之聲明第4 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合億房 屋仲介有限公司返還所收居間報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 萬6,000 元。而因變更後訴之聲明第4 項與第1 項、第2 項聲明 間並無相互競合或選擇關係,故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因 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15 萬8,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2,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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