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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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