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林嬌
訴訟
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仟零伍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