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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大景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霞 原   告 饒心卉       劉金蓮       鍾碧玉       鄭玉嬌       邱秀美       邱秀英       何瑞燕       何 瑩       何金蘭       何進雄       邱碧霞       黃莉莉       劉郁麗       王惠玲       萬兆凌       陳慈       林靜怡       葉貴鳳       葉俞君       黎玉秋       黎玉嬌       陳奕如       林一龍       蘇郁雯       馮翠蘭       林婉伶       翁筱婷       鍾興垣       翁筱竹       翁相愉       翁筱琪       陳維志       唐玉如       黃碧琦即力麗企業社       謝盛委       謝任翔       謝旻珊       廖婉惠       林冠廷       廖即瑩       廖慧妏       廖昱綾       楊鳳慈       廖林蕋       蔡啟榮       廖即瑜       李淑貞       鄭莉錡       王惠子       余連春       張惠媚       張俊瑞       劉淑華       廖即琪       陳祺蓁       鄭容芯       黃慧媚       陳家羚       陳瑞銀       張睿暢       江紹振       張芸家       陳勝元       張緒州       陳綵羚       黃文廣       黃瑞嫄       陳秀萍       知民企業即張鈺淇       向惠珊       林義雄       王志郎       姜仁安       林燕芬       王亭文       蘇瑩銖       蘇瑞鴛       張秀鳳       林芳澤       張雪娥       林德蓮       彭桂湄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稜珊、黃忠洲、唐 明玉、台北皮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楊淑玲、黃金炎、黃安妍 、黃如君、黃哲毅、林聖元、謝麗秋、林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壹拾肆萬伍仟叁佰 零壹元(計算如附表各金額之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 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 佰元,尚應補繳貳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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