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陳木村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永翊交通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貳佰貳拾肆
元(
資遣費33萬5,106 元、加班費146 萬8,406 元、特別休假補
發工資14萬6,7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臺幣貳萬零肆
佰零肆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計算式:(1,468,406
+146,712 )÷1,950,224 =0.83;20,404×0.83×0.5 +
20,404×0.17=11,93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