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陳木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永翊交通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貳佰貳拾肆 元(資遣費33萬5,106 元、加班費146 萬8,406 元、特別休假補 發工資14萬6,7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臺幣貳萬零肆 佰零肆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計算式:(1,468,406 +146,712 )÷1,950,224 =0.83;20,404×0.83×0.5  + 20,404×0.17=11,93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