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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肆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即美金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叁分; 計算式:美金79,552.03 元×30.197《原告起訴時之匯率》=新 台幣2,402,2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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