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聖爭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路士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