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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路士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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