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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陳厚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佰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 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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