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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得仰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有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佰貳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 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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