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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陳世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利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起訴狀   當事人欄之被告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補正其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即系爭房地之拍定金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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