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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廖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肆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 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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