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
廖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肆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
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