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世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1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