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世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芷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13 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