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竣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再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零肆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