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王懷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咖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元,應徵
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
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
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