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
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