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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國勛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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