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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壹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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