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
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聲請退還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
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對相
對人即被告聲請調解並據以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0 元,
惟為被告等拒絕而調解不成立,並於30日內為
本件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應扣抵調解聲請
費用5,000 元,然本院於103 年8 月18日裁定命補繳
170,136 元,聲請人業已如數補繳,
爰請求退還得扣抵之裁
判費5,000 元。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湖調字第52號
卷宗,
查核屬實,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為
17,964,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 元,聲請人分別於103 年
2 月24日、103 年8 月25日、同年月28日共計繳納175,136
元,計溢收5,000 元,聲請人聲請退還此部分溢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