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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 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對相 對人即被告聲請調解並據以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0 元,為被告等拒絕而調解不成立,並於30日內為 本件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應扣抵調解聲請 費用5,000 元,然本院於103 年8 月18日裁定命補繳 170,136 元,聲請人業已如數補繳,請求退還得扣抵之裁 判費5,000 元。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湖調字第52號 卷宗,核屬,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為 17,964,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 元,聲請人分別於103 年 2 月24日、103 年8 月25日、同年月28日共計繳納175,136 元,計溢收5,000 元,聲請人聲請退還此部分溢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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