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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汎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昕禹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佰零貳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 零柒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伍萬零貳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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