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汎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昕禹實業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佰零貳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伍萬
零柒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伍萬零貳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