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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亞翔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玖拾叁萬零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 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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