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孟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亞翔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玖拾叁萬零叁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
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