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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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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憲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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