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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 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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