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
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