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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廷 被   告 徐琦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伍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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