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翔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翔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