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秋圳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零叁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1月13日起訴時,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655元
350,000美元 x29.655=新臺幣10,379,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