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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秋圳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零叁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1月13日起訴時,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655元 350,000美元 x29.655=新臺幣10,37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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