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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及簡 祥任發支付命令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及簡祥任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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