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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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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阮孟想(NGUYEN MANH TUONG) 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榮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 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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