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阮孟想(NGUYEN MANH TUONG)
訴訟
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榮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
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