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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楊斌毓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慶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 陸仟ꆼ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ꆼ拾元 ,扣除其中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壹佰捌拾捌元(計算式:原應繳 裁判費10,130×預告期間工資34,440/ 訴之聲明金額926,327 × 暫免徵收1/2=18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尚應繳納裁 判費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計算式:10,130-188 =9,942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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