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楊斌毓
訴訟
代理人 林國忠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慶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
陸仟ꆼ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ꆼ拾元
,扣除其中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壹佰捌拾捌元(計算式:原應繳
裁判費10,130×預告
期間工資34,440/
訴之聲明金額926,327 ×
暫免徵收1/2=18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尚應繳納裁
判費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計算式:10,130-188 =9,942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