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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海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航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杞泓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蔡杞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壹 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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