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旻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㈠以訴狀載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
上訴聲明)
,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
繕本;㈡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
陸佰零叁元,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第4 項規定亦明。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
前
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7 萬8,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03 元,亦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
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