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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㈠以訴狀載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 ,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㈡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 陸佰零叁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第4 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前 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7 萬8,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03 元,亦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 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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