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
原 告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淵
訴訟代理人 陳遠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0日下午3 時1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