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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金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素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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