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呂偉菁間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
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