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碧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4,613 元(
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742,901 元+
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71,71
2 元,合計2,514,613 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