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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4,613 元( 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742,901 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71,71 2 元,合計2,514,61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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