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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合 被   告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 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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