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合
被 告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未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
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